高新區(qū)出臺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來源:濰坊日報 發(fā)布時間:2023-01-06 22:24:25
為貫徹落實新《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推動投資審計“三個轉變”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公共投資審計工作,促進提高公共投資績效,近日,高新區(qū)管委會制定出臺了《濰坊高新區(qū)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
實行分類監(jiān)督,突出審計重點。新辦法根據(jù)審計的側重以及項目建設的實施情況,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分為工程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跟蹤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不同類型,重點關注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yī)院等項目,注重揭示決策失誤或者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重大違法違規(guī)問題和涉嫌犯罪線索,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問題。
堅持依法審計,保持獨立客觀。新辦法規(guī)定,要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jiān)督的議事協(xié)調機構或工作,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竣工驗收、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可以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調整工程結算的依據(jù),但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審計機關意見,并在項目招標文件和建設施工合同中載明,且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壓實整改責任,強化結果運用。新辦法針對公共投資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一步明確了被審計單位、管委會和主管部門以及審計機關各自的責任,要求被審計單位承擔審計整改主體責任,按照規(guī)定時限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審計機關,管委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審計機關向監(jiān)察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移送處理的,有關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濰坊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宋文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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