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廁旁停車如廁,不到十分鐘被拍“違?!?車主不認可——
這樣的違章抓拍,合理嗎?
來源:濰坊日報 發(fā)布時間:2021-04-06 11:20:11
目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車載移動電子警察”已成為公安交管部門用來監(jiān)控交通違法行為的重要方式。然而連日來,多位讀者向本報反映,對自己在路邊短暫停車被拍“違停”一事不認可。那么,情況到底是怎樣的呢?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采訪。
讀者反映——
路邊公廁旁停車如廁不到十分鐘,被抓拍“違停”
“路邊公廁旁停車如廁,竟然被抓拍違章停車。”近日,讀者李健(化名)向本報反映稱,3月3日晚上8點多,他下班開車回家路上內急,行至櫻前街與濰縣中路交叉口西側時,便把車停在慢車道上到路南公廁上廁所。“前后不到十分鐘的時間就出來了,而且那個時間點路上車不多,并沒有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我車上還放有移車電話,沒想到第二天卻收到了違章罰款信息。”李健說。
“抓拍違停規(guī)范交通秩序,這我們能理解。但路邊公廁本就是為方便群眾而設置的,車主停車如廁卻被拍違章,感覺不合理。”李健對被抓拍“違停”一事不認可。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李健的遭遇并非個案。市民鄭女士告訴記者,今年年初,她開車去櫻前街一家銀行辦理業(yè)務,途中接到單位領導的電話,于是趕緊將車停在路邊接聽。“電話打了五分多鐘,期間我一直在車上,而且當時路上車流量并不大,沒有影響到正常的交通秩序,可之后還是收到了違章信息。”鄭女士對這樣的違章抓拍同樣不認可。“這樣即使后期能夠通過申請復議免于處罰,也難免為群眾增加了辦事負擔。”鄭女士說。
李健告訴記者,他是外地出差到濰坊工作的,近年來,外地許多城市都對違章停車采取了人性化管理措施,短暫的臨時停車只要不影響道路通行,在沒有造成交通擁堵或者沒有堵塞消防通道的情況下,可以免于處罰。“希望濰坊有關部門也能夠借鑒外地經驗,更好方便群眾出行。”
交警回應——
禁停路段沒有設置停車泊位的地方不允許停車,車主如對違章有爭議可申請復議
帶著讀者反映的上述問題,記者以市民身份電話咨詢了高新區(qū)交警大隊四中隊。
工作人員回復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濰坊市的相關規(guī)定,城區(qū)禁停路段臨時停車要停在設有停車泊位的地方,且夜間需要開啟應急燈和閃光燈,白天需要擺放三腳架;沒有停車泊位的地方,不允許停車。在公共廁所旁停車,要停在臨時停車位上,并且也需開啟應急燈或擺放三腳架,同時,要做到即停即走、盡快駛離,不能長時間占用。
此外,該工作人員還表示,如果車主對違章處罰不滿意或不認可,可以直接到中隊咨詢,也可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到中隊處理,工作人員將現(xiàn)場對情況進行核實,如果確實存在失誤或過度執(zhí)法,會及時進行糾正。
他山之石——
針對輕微交通違法,多地已出臺柔性執(zhí)法措施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攀升,道路上的各種“電子警察”設備越來越多,功能也越來越齊備。路況復雜,不經意間就可能產生輕微交通違法,這讓車主很頭疼。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近年來,多地已推出針對輕微交通違法的柔性執(zhí)法政策。
今年3月1日開始,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正式對“沒有隨車攜帶行駛證”等4類違法行為實施“提示教育”,對“外地駕駛人因道路不熟悉駕車駛入禁止通行道路的”20類違法行為實施“首違警告”的柔性執(zhí)法措施。在一些交通主干道上,對違法停車嚴格規(guī)范管理;但對于一些醫(yī)院、學校以及涉及民生服務的道路周邊,則采取柔性管理措施。
2018年,四川眉山交警探索柔性執(zhí)法,對主城區(qū)部分路段、部分“違停”,電話通知車主,10分鐘內駛離的不予以處罰。
2019年4月,青島出臺政策,對于機動車違法停放、外地車因為不熟悉路況闖禁區(qū)等8種違法行為,事主屬于初犯的實行口頭警告批評教育,免予處罰。
煙臺交警部門同樣劃定了八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包括違法停車、短暫占用公交車道、不禮讓行人等,對于電子警察抓拍到的這些違法,只要是未造成交通事故,首次違法都不再給予記分罰款處罰。而是按照“一次提醒、二次警告、三次處罰”的標準,對于首次違法的短信提醒,再次違法短信警告,三次違法就要落實處罰。
聊城2019年發(fā)布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17項措施,明確對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9種交通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不予罰款。如臨清大隊推行的“發(fā)朋友圈集贊免輕微交通違法處罰”做法,就是對此政策的具體貫徹實施。
采訪札記——
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也要多一些柔性執(zhí)法
作為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警察”能夠切實提高交管工作效能,在查處車輛違章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認,因“電子警察”抓拍而產生的爭議也不同程度存在。這啟示我們,在推行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過程中,也要多一些柔性執(zhí)法。
交通管理面對的大多是沒有主觀故意的群體,而交通違法行為也大多是思想疏忽、粗心大意所致。因此,除了一些故意所為的危險駕駛行為需要強力管控、堅決打擊外,在處理輕微交通違法過程中,“首違警告”“電話提醒”“集贊代罰”等柔性執(zhí)法方式值得鼓勵。
從作用和效果來看,柔性執(zhí)法雖然形式上是軟措施,但與簡單的罰款相比,這些方式對違法者更是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相比強制性的處罰,柔性執(zhí)法更能體現(xiàn)人性化,獲得的效果可能更好。
作為城區(qū)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門,交警在加大對“違停”治理的同時,也要把禁停的標識等做得更清楚、更醒目,要給予民眾足夠的告知,做到不僅讓本地民眾知曉,也要確保外地來濰民眾明白什么地方可停,什么地方不可停,這是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huán)境”理念的有效形式。此外,對于有的路段由于規(guī)劃等原因,車輛暫時停靠實在無可停之處的,也不能簡單一罰了之,相關部門應考慮增設臨時停車泊位等,以方便市民出行。
城市交通是一個系統(tǒng),隨著時代發(fā)展,作為管理者也要與時俱進,多站在民眾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創(chuàng)新執(zhí)法形式,做到“剛柔并濟”,才能實現(xiàn)法律“權威力度”與執(zhí)法“人性溫度”的深度融合,讓交通管理更有溫度。
責任編輯:李倩